民政系统优抚安置工作培训班讲稿

会议发言范文 发布时间:2013/11/7

民政系统优抚安置工作培训班讲稿第2页

1954年11月1日后,参加军委认定的14次主要战役。作战的战役和时间有明确规定。
⑶对象。在乡的、属于14次战役范围的参战(核)人员。
⑷资料。本人申请,由档案保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档案复员件,以及足以证明自己是参战(核)的资料记载,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员件,填写审批表(村、镇上报意见)。
⑸四认同:必须是同一个部队番号(军、师、团等)、同一个营级单位、同时间参战、同具体地点参战,证明人必须注明证明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⑸说明。一是档案资料是基础,如入伍、退伍登记或退伍证,二是部队番号重点,二是作战时间是关键。
⑹做好解释工作,防止上访。一是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二是关心参战人员。三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解“三难”
1、生活难
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由三难经费中列支生活补助、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生活救济。
2、住房难
⑴条件。重点优抚对象无住房,或住房面积达不到当地平均住房面积,或现有住房属危房、低收入的困难家庭。
⑵资料。本人申请,村、镇意见,填写《重点优抚对象住房修建(维修)审批表》,附现有住房现状照片。
⑶方式。由本人出资,县、镇补贴的办法,对重点优抚对象住房进行修建或维修。
⑷验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住房修建或维修。县、镇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拨款给付。
县民政局给各镇下达修建或维修住房目标任务。
3、治病难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泸州市民政局、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民发[]168号)文件精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治病难。
⑴1—6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依据泸州市民政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泸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州市民发[]168号)文件精神,泸县1—6级在乡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由县财政统一负担3200元/人年。1—6级在职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⑵7—10级在乡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由县财政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标准负担1690元,由各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办理城镇职工个人医疗保障卡。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支付解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7—10级在职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残疾军人住院生活补助,家庭确系困难,其补助由各镇三难经费中解决。
⑶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核)人员分别按160元/人、200元/人、200元/人、150元/人的标准下拨给各镇,由各镇统一掌握使用,但当年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使用完。参加新农合的费用10元/人已由县民政局下拨给各镇统一支付,已参加新农合缴费的重点优抚对象,必须及时足额退还。
⑷所有在乡残疾军人的医疗卡,由各镇收集残疾军人的残疾证、身份证复员件,登记造册,统一交县民政局办理。个别残疾军人不在家,可查阅残疾军人档案。
(五)辅助器械
残疾军人需要配备残疾辅助器械的,根据省市民政部门通知要求,进行登记上报。确需到省假肢厂定做如假肢、皮鞋、腰带等辅助器械,带身份证、残疾证到县民政局填写配备、更换、维修辅助器械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本人自带到成都假肢厂,其差旅费自理。
(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既是在乡老复员军人又是残疾军人等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133号)规定,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2、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中止期间停发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予补发。司法机关对优抚对象的判决或通缉决定不当或错误,并予以撤销其决定的,经县民政部门核准,省民政部门备案,给予补发相应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条例》第48条)
3、中止有关犯罪人员抚恤优待的批准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有关犯罪人员抚恤优待的批准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缴并注销被取消抚恤优待证件。
4、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从入伍开始发放2年。
5、及时上报新增、新减重点优抚对象人员,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二、安置工作
1、安置对象
⑴城镇退役士兵(含入伍后征地农转非)、转业士官、残疾军人(1—4级因战、因公和1—6级精神病残疾军人必须有有省安置办和省军区下达接收安置任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因精减部队的城镇退役人员。
⑵安置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⑶安置方式:以自谋职业为主的货币安置办法。从起泸县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即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货币安置政策。
2、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上年城镇职业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以2年为基数,每超服役1年增加20%。转业士官按上年城镇职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以为基数,每超服役1年增加20%。三等功、二等功分别增加总额的5%、30%(荣立三等功:总额5%;二等功:总额30%;一等功:总额50%)。
3、自谋职业安置程序
⑴退伍军人持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安置证到县
人武部、县民政局报到,持县民政局介绍信到所在镇派出所入户;
⑵审查档案;
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就业培训;
⑷安置办与退伍军人签定自谋职业协议书;
⑸按规定标准领取自谋职业补助经费。
⑹办理《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证》。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已给各镇下达目标任务。
4、优待
⑴优待金。城镇义务兵优待金400元/年,农村义务兵优待金1250元/年。
⑵在服务期间,评为优秀士兵,奖励50元/次;荣立三等功,奖励200元/次;荣立二等功,奖励1000元/次;荣立一等功,奖励5000元/次;荣获军以上荣誉称号,奖励10000元/次(泸市府发[]27号)。
⑶对重点优抚对象发给不同标准的抚恤优待金(春节前已下拨各镇)。
⑷在校学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可继续复读。
⑸残疾军人乘座火车、轮船、长途汽车、民航班机,享受正常票价50%的优待。
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管、名胜古迹享受优待。
⑺优抚对象及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条例》157页)。
⑻优惠政策:办理自谋职业证后,3年内办理个体工商免收工本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个人所得税等(国办发[]10号);招工、招考优先录取;报考普通高校优先录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士兵的优惠(《条例》第37条),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军龄视同社会保障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军休人员
泸县10名军队退休军(士)官,工资由县民政局划拨各镇,退休军官每个节日生活补助费100元,士官每个节日生活补助费50元,医疗保险费于由县民政局补缴,不再缴纳,只需各镇为其办理医疗卡。
5、养老保险
⑴、范围
一类: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
二类: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
三类: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
四类: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
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农村户籍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含异地入伍,现户口在泸县)。
⑵资格审查:未达到目的法定退休年龄的,12月31日前军队退役人员,必须在8月31日前到社保局办理军龄登记或参保,逾期不再受理。1月1日后退役的人员必须在1后内办理军龄登记或参保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和含军龄在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⑶依据。泸市劳社工[]33号文件。
⑷资料。在档案保管单位复印本人《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鲜章。城镇无单位退伍兵身份证或养老保险本复印件,农村退伍兵身份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养老保险本复印件。持以上复印件到县民政局开具确认军龄证明,到县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双拥工作
根据四川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双拥办[]9号)文件。
(一)创建标准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党委、政府主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有明明砍掉任务目标,具体的实施计划、完整的保障措施。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健全,有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组织、协调双拥工作有力,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2、宣传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民教育体系和规划,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教育对象、时间、内容落实,爱国拥军、爱民奉献的社会氛围浓厚。
3、拥军工作扎实有效。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路子,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快又好发展。大力支持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科研试验等任务成交明显。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优惠政策配套,优质服务到位。
4、拥军爱民成果显著。充分发挥军队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如参加抢险救灾、新农村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突出。
5、政策法规落实到实处。认真落实国防和军队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如落实安置政策,提高优待抚恤待遇,维护军人及家属合法权益,保护烈士纪念建筑物。
6、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开展双拥活动以基层为重点,注重落实,讲求实效。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各种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参与广泛。健全制度,定期总结,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7、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民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经常开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8、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关系融洽,亲如一家。军地地界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无重大军民纠纷。
(二)有下列情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