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改院改革形势分析会观点综述

学习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3/2/14

中改院改革形势分析会观点综述第2页

可以侵犯,就是私有化,那有什么用呢。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并非一定影响土地权利。韩俊分析说,德国土地虽然是国家的,但农民有的使用权,它的权利非常清楚,因此并不影响农民对土地的投入。有专家建议,要提出一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路线图”,首先要从共同共有转向按份共有,然后实行永久化的租用,并使之物权化,最后宣布这个使用权就是个人的所有权。
徐小青认为,讨论产权类型,不能说谁好谁不好,而是哪个更适合我国国情。越南想学我国的集体共有制,结果学不了,它管不住乡村干部,干脆宣布土地国有。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几种形式,如果有机会的话都可以试验一下,看看在我国到底是什么样的制度更好。
张红宇持不同观点,认为中国农民土地所有权固然很重要,但使用权相对更重要。他回顾:新中国成立以前,农民大部分是佃户,没有土地所有权这一说;新中国成立以后,土改农民分到土地也是一个短暂的时期,又归拢到人民公社;改革开放到现在,土地都是集体所有。所以到农村去做调研,农民从来没说过所有权的问题,都说的是使用权。我们讲使用权的构成中,占有、经营、收益、处置,前三个比较完整,问题在处置权,立脚点应该在土地的处置权上做文章,不讨论所有权,可以把使用权发挥得淋漓尽致。
迟福林认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五大问题。第一,城乡统一,实现农民土地使用权物权化;第二,实化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主体地位;第三,解决土地资源自主配置和国家利益的矛盾;第四,解决土地补偿问题的关键是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第五,创造好的制度环境,保障农民基本的公共产品供给。他呼吁,以落实“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为重点,打破城乡“二元制度结构”,尽快在这个方面取得突破,农村的发展、稳定才有保证。不然,矛盾会越来越深。
王景新提出,用农民集体成员“按份共有”的实现形式,改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使其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人格化。这样做,可以减少土地私有化对农村经济社会的震荡,同时,土地产权清晰,长期归属于承包农户,能够化解当前矛盾而又比较稳妥。因此提出三点建议:(1)以“起点公平”的原则和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一定时限(比如第二轮承包起始)的集体成员平均分配承包。(2)把“30年不变”拓展为“长期不变”,实行承包农户“永佃”;严格实行“生不增、死不减”政策和“不得调整土地”的法律规定,切断新增人口与土地的联系。(3)用相关法律将农民“长期不变的土地使用权”,界定和规范为“农民私有财产权”,纳入私有财产保护范畴,从根本上屏蔽外来侵权。
陈锡文指出,整个农村改革和政策制定,到现在为止,好改的基本改完了,剩下几块“骨头”,不啃也很难前进了。因此提出两条:一定要积极地推进改革;一定要从我国现状出发。他主张在研究方案提出建议的时候,必须记住党和国家的性质;必须研究实施的条件和手段。改革措施要能够推动经济社会向前迈进,而不引起社会动荡。这是最重要的。
三、关于农民组织建设
1、当前我国农民组织建设已迫在眉睫。
陈锡文认为,随着税费改革的深入,对农村组织建设是一大机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还没有完成,明显的是土地的经营制度做了一些改革,但是农村的组织框架基本没有改革,就是把人民公社变成乡(镇)政府,生产大队变成村民委员会,生产小队变成了村民小组。从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沿革看,农村土地所有权本来属于村民小组,但目前村委会反而把村民小组这一层的权利基本上都给淡化掉了。村民委员会从组织法上讲是一级组织,村民小组不是一级组织。由于不是一级组织,所以它的土地所有权很难用法律保证。再则,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不是平等关系,农民是个人,村委会是组织。他指出,当前我国农民组织建设已迫在眉睫。
迟福林认为,农民的谈判地位取决于农民组织发展。今后几年,农民组织将有一个大的发展。农村以土地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是一个原因,另外,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在未来两三年可能基本完成,这将催生我国农民组织建设。
有专家指出,农村不是没有组织,组织程度极高,但它是人民公社遗留下来的,因此其性质和功能都是偏向于内向管理,是行政管理体制延续的组织。现在农村需要外向型、经营型的组织。还应该看到,农民组织和农村治理结构严重滞后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配套所带来的严重影响。“遗留”的公社体制与家庭经营摩擦是现实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根源。
王景新认为,中国农民组织建设可以分解成四类进行研究:第一是村民委员会、党支部这样的正式组织;第二是现在正在发展中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是农民自发形成的维权组织;第四是农村的功能性组织,它们并不一定具备完整的组织结构或形态,这种组织形态并不是很完善,但却很有动员力。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问题。
任大鹏认为,现实中很多所谓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的、社区的、产业化形式——公司加农户等,都叫作合作经济。大量文献对合作社的定义,最后的落脚点是企业。这可能会导致一种错误的倾向,合作社本来是考虑农民的土地联合,将来我们在反垄断立法的时候对它要豁免;如果把它归为一个企业,它所享受反垄断的豁免就不存在。严瑞珍指出,农民组织只有两大类,一是政治组织,一是经济组织。在我国搞带有政治性质的组织很难。《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社执行总编孙宽平认为,农民组织性质的定位问题很重要,是组织农民进入市场,还是组织农民维护自己的利益,显然是不同的。
韩俊认为,美国的农民合作社首先是一个企业。我国的合作社为什么不能盈利,不鼓励它去盈利实际上没有什么发展潜力。合作社对外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合作社不能永远靠政府扶持,没有盈利如何发展?他进一步指出,目前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四不像”。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经退化成自治组织,经济的含义已经没了;有的已经成为家庭控制的组织;农村供销社的改革进入了死胡同,把它变成农民的组织是不可能的;新的农民组织现在也没有什么大的发展,其影响力非常有限;要把农民组织起来,重建农会等,不培养一批献身农业发展的人,依靠原有班底很可能又失败了。任大鹏补充说,合作社以盈利来支持服务,最终目的和落脚点是服务,本质不一样,坚持认为应该仍然把合作社界定为是一种以成员服务为目的的社团法人。韩俊谈到,合作社在国外都已经开始变形了,“纯种”的合作社在我国肯定不行。张红宇也强调,中国的合作社要“与时俱进”。
3、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理念和建设。
任大鹏认为,国际合作社发展的趋势,一方面向资本经营发展,与此相联系,改革了过去的“一人一票”等等。我国正在起草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名称很费解,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还是农民合作经济的“组织法”,不清楚,实际上讲“合作社法”就很清楚了,它就是一个“组织的法”。合作社不单纯是一个经济体,它首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是寻求社会公平的弱势群体的联合。如果把合作社作为一种单纯的合作经济,可能会制约农民组织发展。
张红宇认为,是通过推动法律建设来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是已经认可这些组织,现在只需要规范它,显然是不一样的。但有一条可以肯定,农民非要组织起来。台湾省的农民组织非常完整,搞得有声有色,它们可以发育,我们就不可以吗?
徐小青认为,我们要研究农村传统组织将来的生存环境,如果没有生存环境,就应该用新的组织形式替代它。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研究农民有组织的依法抗争而闻名于农村研究领域。他认为,中国农村20多年的发展变化,都是农民“逼”出来的。他说,“到农村调查,基层政府抱怨,‘现在的事情难办,没办法了,每件事情都要找农民代表协商’,这是农民抗争的结果”,是大好事。因此建议,土地制度和农民组织制度创新,要更多地关注农民的意见,看看农民需要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和组织制度,把更多的时间放在调查研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