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模版范例范文 发布时间:2012/7/18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2页

者因供应不及时而造成人身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采购、加工、验收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同时并处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后发生,由于汇报不及时或组织、指挥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第三十九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医院出动不及时或抢救不力而造成工伤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对医院院长、分管副院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其他参与抢救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对基层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或者已发现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二级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或者发生一次重伤1-2 人以及死亡1 人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生一次重伤3 人及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2 人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矿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考核罚款,按某矿司()256 号及某矿司()2 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特殊违规行为,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职务过错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职务过错。
(2)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销毁、隐匿证据或破坏现场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或从轻处理:
(1) 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
(2) 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它严重过错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二oo 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