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廉政合同(业主与施工单位)

合同协议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8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业主与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

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有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有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可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单)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