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有限公司集体合同

合同协议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

铁路有限公司集体合同第2页

福利待遇方面应男女职工平等。

第三条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先树模、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1、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长时间、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女职工,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3、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企业行政确保女职工经期卫生费用按时发放。

第六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当根据单位指定的医务部门或有资格的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它岗位工作。

2、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2次,每次休息30分钟。

4、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20天--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流产,按正常产假对待(即90天)。以上流产假按照同岗位标准发放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

第七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1、女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初次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30天。休假期间,应当按照同岗位标准发放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

3、单胎顺产者,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息75天。

第八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定期为女职工购买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

第十一条对女职工(含内退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检查,所需费用由公司行政出资。

第十二条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按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的,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