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之家整改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7

职工之家整改办法第2页

收报告上报上级工会。

第十六条 集团和各公司工会原则上每年一次对获得模范(先进、合格)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复查达到标准的单位予以确认,保持称号;达不到标准的单位,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

第四章命名表彰

第十七条 集团工会每年检查、验收、命名一批模范(先进、合格)职工之家,并颁发奖状,各档次的职工之家一律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连续三年评为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授予集团级模范职工之家标兵称号,并在推荐省、部级模范职工之家时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对命名的模范职工之家和集团直管站段的先进职工之家,除颁发奖状外,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模范职工之家增拨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对200年以前命名表彰的级模范职工之家、公司级先进职工之家,一律按照新颁布的职工之家标准重新组织检查、验收、命名。

第二十条 因生产力布局调整、企业重组等原因被成建制合并、撤消的单位,凡已被命名为模范(先进)职工之家的其称号自然消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号文《职工之家考核标准》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会组织民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