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为保障市汽车服务市场的稳定发展,建立良好的汽车服务行业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省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达成行业自律公约,具体条款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维护本地区汽车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自觉接受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领导,严格遵守协会章程,依法维护协会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
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观念,树立良好的行业及企业形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切实保证优质服务和技术质量保障。
四、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公示,坚决杜绝欺诈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员单位应按规定悬挂由协会统一监制的会员单位标牌,并提供监督电话。
五、加强会员单位之间团结与协作,增强信息沟通与人员、技术、设备物资等交流,努力达到互惠互利、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使之真正形成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六、维修企业和配件经销企业要紧密配合,坚持做到采购、经销渠道正规化,共同抵制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净化汽车服务行业市场。
七、会员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坚决反对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恶意压价、低价竞销以及通过回扣、行贿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八、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来损坏、抵毁他人名誉和利益。
九、会员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认真做到定岗定编、持证上岗,同时对所属人员要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实施。
十、未经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同意,不得接收、聘用他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十一、会员单位应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劳动合同及人员变动等相关资料如实报送协会,以备协会内部查询监督。
十二、为保障自律公约实施,各会员单位向协会交纳自律保证金伍仟元。
十三、本协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自律公约实施监管,各会员单位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会员单位之间发生各种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必要时可向本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处理。
十五、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协会将予以内部通报、扣除保证金、新闻媒体曝光或取消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六、本公约自全体会员单位签字之日起生效,协会在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社会公布。如需修改,按协会组织章程程序办理。
协会举报电话:— 联系人: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会员单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