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单位“一把手”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和基建项目若干规定的通知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1/1/5

县属单位“一把手”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和基建项目若干规定的通知

县属单位“一把手”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和基建项目若干规定的通知

县委办〔〕34号

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现将《岱山县县属单位“一把手”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和基建项目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岱山县县属单位“一把手”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和基建项目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县属各单位“一把手”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建立源头防腐机制,促进我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参照市委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舟委[]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规范财务审批工作:

(一)县属单位“一把手”领导干部不准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必须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财务审批。

(二)财务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一把手”对财务管理负总责,要加强对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分管财务审批的副职领导对财务审批负直接责任,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把好财务审批关。

(三)经费审批实行相互监督。“一把手”经费开支由分管财务审批的副职领导审批,分管财务审批的副职领导的经费开支由“一把手”负责审批。对单位大额经费安排使用,必须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遵守财经纪律。在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自觉执行中央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条规范基建项目管理:

(一)县属单位“一把手”领导干部不准直接分管基建项目,必须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基建项目。

(二)单位“一把手”对基建项目负总责,要加强对基建工程质量、进度、物资采购、决算等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分管基建项目副职领导负责基建项目的日常管理,要及时、经常向单位“一把手”汇报基建工程建设情况,对基建项目中重大事项如项目变更等必须提交班子集体研究讨论。

(三)对基建项目要按《岱山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入招投标市场,严禁规避招标和搞假投标行为。

(四)单位“一把手”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基建项目招投标、工程物资采购或从事相关有偿中介活动。

第三条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单位“一把手”对财务审批和基建项目负总责,分管副职领导对财务审批和基建项目负直接领导责任,“一把手”要加强对财务开支和基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分管副职领导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协助“一把手”抓好财务审批和基建项目工作,单位“一把手”和分管副职领导之间应相互协作,各司其责。

第四条各单位要增强对财务开支和基建工程的工作透明度,要定期将上述两项工作在政务公示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纪委、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违规操作的,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组织处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及实施时间:本规定由县纪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