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务接待费限额包干的若干规定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9

县公务接待费限额包干的若干规定

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岱山县公务接待费限额包干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岱山县公务接待费限额包干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行为,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所有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县法院、县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及其公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总量控制。每年年初由县反腐败联席会议根据工作性质、业务量大小、工作外向度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公务接待餐饮费进行核定,实行总额限制。如限额内结余的,可转入到下年的包干基数。

第三条加强接待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一)对内接待,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请吃。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除因处理突发事件和执法、执纪办案等特殊任务或加班确需安排工作用餐外,在同一城镇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不安排就餐;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工作或基层工作人员到县里有关机关工作,确需就餐的,在食堂就工作餐;无食堂的,就近就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10-20元,工作餐不得安排陪餐。

(二)对外接待,要有礼有节,控制“三限”。一是限次数。凡属接待范围的客人来岱工作,原则上只宴请一餐(接待市外重要客人除外),其他按工作餐标准接待。二是限标准。工作餐标准,县外客人每人每餐一般控制在50元以内;宴请标准,每人每餐包括烟酒在内,一般控制在以下标准:县处级领导80元以内,地、市级领导100元以内,省部级领导120元以内。三是限陪餐人数。除宴请外,平时工作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如确实需要陪餐的,陪餐人数控制在1—2人之内。宴请的陪餐人数控制在以下范围:客人在5人以下的,陪同1—2人;客人在5—10人的,陪同2—3人;客人在11人以上的,陪同人数不超过5人。

公务接待中,工作日中餐不得饮酒(接待市外重要客人除外)。

(三)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机关批准召开的各种大型会议、专项会议的会议餐费,要坚持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并单独核算。

(四)进一步规范“三单”。公务用餐需由单位开具全县统一印制的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报销所附原始菜单必须写明用餐单位、菜名及价格,餐费报销必须使用正式餐饮发票(单位内部食堂可使用收据)。

第四条进一步建立健全承诺制、审批制、公示制。

(一)机关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乡镇为书记、乡镇长)为本系统第一责任人,向县纪委作出禁止公款大吃大喝和限额包干管理的承诺,并订立承诺书。

(二)各单位来客接待要认真填写《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经纪委(纪检组、监察科)或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审查,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统一交办公室安排就餐。

要严格报销,凡公务接待餐饮费用一律实行“三单合一”,即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经办人签字后的正式发票并附原始菜单一起作为报销凭证;实行公务接待专帐制度,在财务上必须建立单独的公务接待费用明细帐,不能与会议费、业务费及其他费用混列或变相列支,不得将公务接待费用转嫁到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销;单位财务人员和会计核算中心,要坚持原则,严把报销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务接待费开支,不予报销。

(三)各单位公务接待费要做到月清月结,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也应做好相应的帐务处理。要严格公示,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每月要在政务(企务)公开栏上公布,并接受干部职工和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公开内容要真实、细化,要按对内、对外接待分别对接待费用等内容进行公开。

第五条定期报告制。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情况,要根据全县统一制发的报表,在每季度的次月10日之前将本单位及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费执行情况如实、按时向县纪委、县监察局报送一次(第四季度报表在12月31日前报送,12月份接待费结算时间按县财政局帐务处置截止日期)。同时,县纪委、县监察局要以信息形式及时公布各单位餐费支出额占全年包干基数的比例。

第六条各单位公务接待餐饮费支出须在限额范围内据实支付,不能突破。对违反“总量控制”规定的单位,由县财政局凭县监察局处理意见减少该单位超支部分同等额度的年度预算。确因向上争取资金、招商引资等特殊原因超出限额指标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反腐败联席会议审批同意方可给予列支。

第七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一)用公款大吃大喝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处理结果装入廉政档案。

(二)不按实填报来客单位、来客人数、陪客人员,或不按规定时间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接待费用,或不及时结清本年度接待费的,一经发现,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取消该单位各种评优资格。

(三)用公款相互吃请、吃喝玩乐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领导干部按《中共岱山县委关于领导干部辞职制的规定(试行)》(县委[]35号)文件规定处理;一般工作人员第一次内部检讨或通报批评,第二次二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此外,当次费用均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缴该单位当次费用一倍以上的款项。

(四)在下属单位和企业报销接待费开支,以其他名义和方式转嫁或变相开支接待费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实施人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理,并追缴报入单位报销金额一倍的款项。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坚决予以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第八条县纪委、县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干部群众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来人、来信或来电向县纪委、县监察局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通报制。由县纪委牵头,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配合,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地对全县贯彻落实公务接待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结果通报全县。

第十条职能分工。县纪委、县监察局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切实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发现问题的,要切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坚决查处公务接待中的铺张浪费问题。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接待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对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要实行专项管理监督;县审计局要定期对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各机关单位,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制定相关规定,核定下属单位的接待费限额,进一步规范本机关下属单位的接待工作,并对下属单位的接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