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机关车辆统一管理暂行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7

区机关车辆统一管理暂行办法


区机关车辆统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节约与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维修质量,杜绝浪费,增强司机的安全意识。本着积极探索、不断开拓、切合实际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供给经费的区级机关统管车辆。
第三条:区政府统一采购中心负责区级机关统管车辆的保险、加油、维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车辆保险
第四条:从1月1日起,我区机关统管车辆的保险种类由原来的6种调整为3种,即:⑴车辆损失险;⑵盗抢险;⑶第三者责任险。
第五条:统一投保的车辆在安全运行一年后,可给司机一次性发放安全奖励金。奖励金额如下:
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奖励400元;
车辆购置价格在10—20万元的(含20万元),奖励600元;
车辆购置价格在20—30万元的(含30万元),奖励800元;
车辆购置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0元。
投保车辆在投保期内发生事故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理,司机的安全奖励金不予发放,区采购中心根据交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对责任个人按赔偿金额的10%进行处罚。
第六条:投保车辆在投保期内发生与第三者相关的责任事故,司机要及时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同时通知区采购中心。
第七条:投保车辆在投保期内发生除第三者责任险及盗抢险以外的任何事故,应及时告知采购中心车管人员协助处理。
第三章 车辆加油
第八条:区机关统管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凭票对号加油,到其它地方加油者,费用自理。
第九条:统管车辆一律实行对票对号加油,不准互相转借油票。油票当月有效,过期作废。若发现司机与加油员串通,弄虚作假,倒卖油票者,将停止对该车辆供油,由区采购中心对司机按照油票价值的5倍进行处罚,并通知司机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统管车辆每月按里程发放油票,司机或部门车管在领取油票时要如实按月上报里程数。采购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核查,并实行单车核算,年终对车辆燃油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车辆维修
第十一条:统管车辆必须持盖有本部门公章的车辆维修申请单办理修车事宜。经采购中心车管审核,持车辆维修单一式两份到指定修理厂维修,修车后,经修理厂填单并盖章,将第二联退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统一结算费用。
第十二条:车辆更换单价在500元以上的零部件,一律将更换的旧件交回采购中心查验。
第十三条:采购中心应对修理厂服务质量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广泛征求司机意见,确保车辆的维修质量。
第五章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为堵塞漏洞,停车费不再凭票报销。统管车辆的停车费实行标准定额,由区政府统一采购中心负责发放,每月元,超额不补,节约归己。购买咪表停车凭票报销。
第十五条:车辆的过路、过桥费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由区政府统一采购中心审核,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驾驶员的劳保福利,由采购中心统一发放,每人每年180元,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七条:对爱护车辆,节约燃油,一年内未发生事故及大型修理费者,年终由采购中心评出优秀驾驶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区采购中心要加强对车辆维修及过路、过桥费等票据的审核,并实行单车核算。发现弄虚做假报销者,取消年终评比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一月一日起试行,由区政府统一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未纳入统一管理的车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