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园林局公务外出差旅费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7/11/5
县园林局公务外出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保证出差人员正常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秉着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结合东财行[2014]4号文(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单位确因公务外出需填写县公务外出联络公函,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如下费用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级别根据东财行[2014]4号文凭据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40元),若单位自带车辆的无包干的市内交通费。
二、因公外出用餐人员自行用餐,自付伙食费,实行包干使用(省内每人每天100元,省外执行财政部公布的相应地区标准,详见东财行[2014]4号文)。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即每人每天100元交给接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安排的一次工作餐除外。
三、公务外出住宿费在省内的科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80元,且凭据报销。省外出差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应地区标准且凭据报销,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且便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四、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补助费按400元/月·人包干,如有超过,实报实销。因公外出人员当月公务外出伙食费补助及市内交通补助金额超过400元的,不再享受每人每月400元补助。
五、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本办法由本单位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1日是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