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

策划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2/4/25

广播电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红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市广播电视局是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听证的主体。

第三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广电推进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的相关内容;

(二)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维护费的变更;

(三)可能对广播电视事业造成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四条 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五条 由市广电局和其他单位,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第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旁听人报名办法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旁听人,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包括: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一般为3至5人。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但必须是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

主持人应指定记录人,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

听证监察人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办科指派。

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听证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第八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市广电局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第九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有关统计、调查分析资料等送达听证代表。

第十一条 对听不懂本地方言的听证参加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人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并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和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

(二)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三)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决策发言人答辩;

(五)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四条 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代表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应当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进行听证评议。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记录和评议记录。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我局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递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九条 对有关广电工作方面的决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市广电局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市广电局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并负责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相关物品。

第二十一条 广电局制定的实施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和政府督办科备案。经审查备案后的实施方案方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广电局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考核,年末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