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局**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策划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2/4/3

农机局**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工作,及时、认真、妥善地处理群众**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级实施**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所属各股室二级机构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报局党委备案。
第三条 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检查适用于对局党委、所属的二级机构,也适用于局党委、及其部门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诫勉适用于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四条 通报批评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上级关于**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在一个月内不按照要求传达贯彻、认真落实的;
(二)没有建立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没有按规定认真实施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建立**隐患定期排查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没有认真实施的;
(四)对**人反映的合理要求没有认真负责地帮助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又没有做好思想工作,导致**人长期到上级机关上访形成**老户的。
(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较大规模;群众赴市、到省、去京集体上访,滞留上级机关12小时以上的。
(六)对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反映的问题,对重大疑难**案件,不实行领导包案或包案制度不落实的。
(七)对于上级**部门交办和局党委批示的**案件,按期结案率低于80%,或年终结案率低于95%的。
(八)对发生较大规模到市以上机关集体上访,事先未报告信息,事后又未按《关于加大对集体上访劝返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劝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列为省、市**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本年度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五条 适用于党政纪处分的
(一)群众来信不阅批,群众来访不接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受理、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对重要**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三)对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案件,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予以严肃处理而不予处理,姑息迁就、袒护包庇的;
(四)对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案件,拒不查处,久拖不决,或编报假材料欺骗上级的;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被控告人、被检举人或**人贿赂的;
(六)打击报复或非法拘禁、迫害**人的;
(七)在**问题处理上有其他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局党委报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机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